加装电梯便民利民 与邻为善居有所安

时间: 2024-10-30 13:53:09 |   作者: 住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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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便民利民 与邻为善居有所安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的提高,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然而,由于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电梯加装和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居民正确地处理邻里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并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

  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的地方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某号楼业主徐某等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栋楼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实施工程,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给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年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虽然可能会对北楼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北楼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遂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有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说明示意图等材料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业主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根据有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

  施工开始后,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场地等方式阻挠施工,致使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小,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据此,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挠和妨碍。

  刘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朝阳区)》,确定某经济联合社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该联合社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0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刘某及402号的居民不同意。随后,该联合社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

  刘某认为,联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电梯,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入口朝西,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声污染。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会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此外,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声污染。

  苏某、吴某和谌某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字同意外,其余11户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谌某等10人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

  2021年5月,案涉电梯开始施工,依据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

  后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苏某、吴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接着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装电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该单元的几名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另外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慢慢的变成了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方法,受到广大业主,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的热切期盼和欢迎。然而,由于老旧小区业主在居住楼层、身体健康情况和认知判断等方面各不相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意见分歧、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大势所趋,也是部分群众的刚性需求。因此,应当邻里配合、上下联动,把这项民生工程好事办好办实。首先,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审批条件和表决程序,夯实制度基础,提供行为遵循。其次,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在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前提下,发挥能动作用,积极统筹协调,引导广大业主牢固树立和谐友善价值观念,妥善化解因加装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同时,老旧小区广大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也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理性处理相邻关系,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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