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
日期: 2024-11-02 作者: 新闻动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的决议》已于2020年5月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决议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121.417条(c)款(1)项中的“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250小时”修正为“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500小时”。(c)款(2)项(i)目中的“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500小时”修正为“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800小时”。(c)款(3)项(i)目中的“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500小时”修正为“总驾驭员飞翔阅历时刻不可以少于800小时”。
“(iii)3级歇息设备,是指飞机客舱内或许驾驭舱内的座位,应可歪斜40度,并可为脚部供给支撑;或许契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法”。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矩运转的飞翔使命或许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组织一个至少接连48小时的歇息期。关于飞翔值班期的停止地址地点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地点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除仅实施全货物运输飞翔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如机组成员飞翔值班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接连日历日,不得组织机组成员在第5个日历日履行任何飞翔使命,可是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状况在外。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承认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承受排班的当地。”
删去(c)款中的“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承认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承受排班的当地”。
“(a)关于定时载客运转,除本条(b)款规矩外,在每次飞翔前,只需承认在航路批按时本规矩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讯和导航设备处在杰出作业状况,方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许航段上飞翔。”
“(b)关于定时载客运转,假如因为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能原因或许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矩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备或许设备不可用,只需机长和飞翔签派员以为现有的设备与航路所要求的通讯和导航设备同等并处在杰出的作业状况,即可签派飞机在相应航路或许航段上飞翔。”
“(1)假如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泊车率(依据12个月翻滚平均值)超越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归纳评定其运转,以辨认任何共因影响和体系过错。
“(A)假如延程运转时刻小于或许等于120分钟,空中泊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作业小时。
“(B)假如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转时刻超越120分钟且小于或许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转时刻超越120分钟且小于或许等于180分钟,空中泊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作业小时。
“(C)假如在北太平洋运转区域延程运转时刻超越207分钟,以及其他区域延程运转时刻超越180分钟,空中泊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作业小时。
“(2)在空中泊车率超越上述数值30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纳的任何必要的纠正办法。”
本决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可是对第121.417条的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具体的细节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的决议》已于2020年5月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