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国之间: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与社区生成
日期: 2025-08-11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本文把社区视为一种经由社会互动不断生成的动态关系状态。社区工作者基于行政、政党、人际的多重身份开展社会互动,促进家国之间的社区生成,通过两重机制构成链接家国的关键“中间群体”:其一,通过多重身份的共时、转换与结合,构造制度化互惠关系,生成社区网络;其二,经由互动融合政治、生活、法理的多重伦理,通过“拟家不是家”的运作生成社区伦理。由此,在面向居民的互动中,社区工作者才有机会通过丰富自身人格产生主体性,这一根本属性是其构成社区政治秩序的关键但又无法被彻度化的原因,而构建社区秩序的关键亦在于为其实践主体性提供空间。
当代中国的社区治理作为构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都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议题。近年研究逐渐关注具体的人,讨论社区工作者、基层专业服务者、志愿者、社会组织从业者等关键行动者群体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方式和重要意义(孙秀林等,2024;丁骋骋等,2024)。从现实效果来看,各类关键行动者群体的有效实践事实上构成了国家与社会网络交叠与融合的前提,成为撑开各类中间场域的骨架,既是治理项目紧密结合民众生活需求的通道,亦是贯通家国关系的枢纽环节。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基层治理中这类带有强烈中介性或者说链接性(王汎森,2018)的关键行动者?相关社区治理研究已经提供了三类重要的参照,以下分述之。
第一类研究以“国家与社会”为分析前提,侧重摹写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的复杂互动关系,强调中间层的价值(Shen,2009)。蒂罗(Isabella Thireau)认为天津广场健身聚会构成了组织松散但具备极其重大社会性意义的“中介性公共空间”(Thireau,2021)。施芸卿(2024)则以一个街区文化营造的案例分析了多元主体如何在国家社会交界处重构治理机制,开拓出灵活开放的“中间场”,在其中外来社会组织成为具有转译功能的“中间人”,既是居委会的“帮手”,又是街道的“外挂”、居民的“亲属”。这类研究已经敏锐地呈现了中间人的价值。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中间”论仍存在可推进之处。首先,中间论假定存在符合理论规范预期的社会本体,中间人实践的最终价值是使得国家治理术的施展变得更隐秘和柔性,这实际上并未指向对“人”与“生活”本身的理解。一方面,生活面向的打开意味着对人的理解可能不一定要收束回国家治理术之下来理解;另一方面,不仅是社会组织,与其链接的社区工作者也需要具备某种中间人性质。其次,中间本身并不构成对行动者“穿梭游走能力”的来源解释。如果说中间人的实践本身活化了各种治理机制,那还需要回答,中间人在实践中到底依靠什么来构建社区关系和身份协商?最后,面向实践时,中间人若要突破社区治理活动的形式化与内卷化、起到活化而非僵化的作用,需要特殊条件与实践技艺,并不是仅靠获得“中间”这一结构性位置就能做到,也不是仅靠在治理制度上设定中介者、中介平台或中介空间就一定能充分实现。预设国家与社会二分,进而预设中间的必然存在,可能不利于识别出有效基层治理的真正条件。
第二类研究则涉及基层干部的治理策略,特别是“情理法”的混合实践。孙立平、郭于华(2000)使用“正式/非正式”的区分,指出正式国家权力在基层实践中依赖非正式方式展开,基层干部和村民都体现出依据不同情境而拿捏运用情理法的能动性。经验研究也证实基层治理存在情感治理的传统,情境化的治理技术被基层官员普遍的使用(狄金华,2019)。“正式/非正式”的区分给予混合实践一个带着冷静审视目光的理性理解,也解释了其形成机制。但是,这一侧重解构权力的眼光实际上并不重视混合运作中所包含的生成道德价值的可能性,潜在地把所有的地方性文化机制都打包成了“非正式”。例如,孙立平、郭于华(2000)总结了情境建构的伸缩性、逼迫性和极端性等特点,但在分析上并未指明双方的交往历史、身份关系和道德认识恰恰是使上述互动情境建构成立的深层理由。因此,治理实践虽然体现为利用非正式手段完成正式任务,但这一概念化方式去除了文化伦理的事实。“软硬兼施”等混合实践建立在干群双方的社会互动过程之上。有学者总结指出,治理情境分析背后的理论资源是符号互动论,治理研究亦需推进至对内生于政府组织和治理行为之中的“社会性互动”进行具体分析(陈家建,2023)。对情理法混合实践的深入理解需要重返符号互动论,讨论其是不是能够完全刻画本土社会互动的逻辑。
第三类研究则放弃了“国家/社会”以及“正式/非正式”的分析框架,注重讨论中国传统家国伦理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其实就是逐渐提出了以“国/家”代替“国家/社会”的分析视角。周飞舟(2021)提出,在乡村治理之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构成是“家国一体”式的。刘亚秋(2024)也通过梳理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思想指出,家庭是社区底蕴的核心与认识社区的关键。肖瑛等(2023)论述了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价值、方法、对象和主体四重角色。肖文亦反思性地提出家可能被“过度治理”,家伦理存在被消耗的风险。这一类研究实则改变了社区研究的潜在假定,即不能简单地将社区视为权利个体的集合抑或国家的对立面。社区中各类行动者的理据、目标和意义都相当程度上肇始于家而非个体,这实际上取消了基于西方理论传统的规范性“社会”想象,提供了一种不同的社区认识与分析起点。但是,家国的接合机制、城乡差异亟需经验研究阐明,亦需进一步辨析权力与伦理在社区实践中的交织。
上述三条线索各有侧重,但若结合来看,已为推进社区研究勾画出新图景。社区工作者的结构性位置与其说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毋宁说是在“家国之间”。社区或社会不能被视为既成本体,而是在家与国之间不断开辟与生成的空间。而这一社区生成的过程就是社区之中人与人发生互动、产生社会关系的过程。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作为社会互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治理实践中,何种机制发挥着链接家国的作用?这一治理实践在特征上表现为普遍的“情理法”混合实践,但其本质在于社区互动遵循的内在逻辑。也就是说,社区治理体制的微观基础在于人们具体如何理解与完成社会互动。
本文以城市社区工作者为分析中心,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社区中最重要的行动者,而在于其链接意义的独特性。在生成社区网络与接榫家国伦理两重意义之上,社区工作者都构成了家国之间的枢纽环节。他们既处在行政系统与政党组织的末梢,也需要在日常互动中直面居民的多种需求,是链接家与国的关键群体。这一类地方的链接性人物可影响上层文化传统进入基层社会的方式与程度,对于塑造地方社会的形态与心态都有重要意义(王汎森,2018),亦担负着“帮助居民形成集体生活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责任(费孝通,2009:301),格外突出地构成了链接政治制度与生活逻辑的环节。
既有的基层治理研究大多侧重制度对行动者的单向塑造作用,有关社区的经验研究通常将行动者视为多重制度约束之下、具有正式或非正式目标的理性行动者。这样一种行动者形象还处在理性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理论线索之下,不同于实用主义理论传统所描绘的行动者形象。忽略根本的理论基础其实不利于解释今天中国的社会建设经验。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着许多实践上成立但理论上并未得到转化的经验特点。对于在中国本土实践中极为有效的宝贵经验或者突出特点,源自西方中层理论的认识方式有时反而会产生“边缘化”而非“客观评价”的效用。本文接下来尝试梳理并指出,无论在西学还是中学之中,都有从社会互动与关系的角度理解社区的重要理论渊源。但更进一步说,在本土化治理实践中,社区治理情境的根本属性即在于它同时也是社会互动,多重身份则是行动者主动定义情境、展开互动过程进而实践伦理的基础。
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帕克等认为城市是一种“道德区域”和“心智状态”,是“态度与情感构成的整体”(帕克、伯吉斯,2020:1)。城市社区最基本的单位是邻里,“一个区域内的共同利益与相互交往会培养出当地人的共同情感”(帕克、伯吉斯,2020:12)。邻里是经由面对面互动所形成的道德区域,既是个体依靠本能、感觉与感情的生活之所,也是个体生命的“自在”之地。因此,邻里社区首先是具体的人发生社会互动、产生社会关系的场所,应以互动来理解。符号互动论传承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观点,提出人正是在互动中理解与确定自我和对方的角色意义,基于对具体情境的把握来行动并呈现主体性,其中家庭、邻里等初级群体至关重要。伯基特(Ian Burkitt)整合了马克思主义、符号互动论等理论线索并提出“社会性自我”的概念(伯基特,2023),认为人的道德主体性源于日常实践,源于人与他人的对话关系,而非源于某种固着的先在信念或理性认识能力。
这一理解行动者主体性的理论脉络凸显了人的能动性与实践性,亦突出了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的核心位置,不同于结构功能主义或制度主义给出的理论图式。帕森斯(2012)认为,人承受来自角色的规范要求,角色是社会共享性文化价值规范施加于个体的要求,人们需要满足外部角色期待。默顿(2015)的“角色丛”概念则超越了结构功能主义,提出社会成员在占据一种社会地位的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而多重角色之间有重要的差异、紧张或隔离等。默顿使“角色丛”成为一个普遍性概念,但他和帕森斯都认为人只是证成了社会结构与规范,而不能重新定义角色意义或重构社会秩序,两人都取消了行动者的主体性。在角色丛理论中,角色是以个体为中心所发出的与社会相对的关系,始终预设着“公共”和“私人”、“正式”与“非正式”、“家庭”和“社会”的分离,这就是说人具有的多重角色负责处理不同的社会领域,从根本上反映着社会结构的塑造。传承符号互动论理论传统的戈夫曼则带出了新视野,提出个体具有诠释角色的能动性,既可以服膺也可以脱离角色的要求。个体不是角色规范的消极应对者,他们亦不必到了后台才更接近真实的自我。个体更像是“扔球杂耍人”,可以自由决定角色的排列组合、主要角色和另外的角色的穿插效果,通过创造性的自我行动来消解圣俗二分带来的张力(戈夫曼,2022)。需要强调的是,比起现代美国人在圣俗之间挣扎,戈夫曼甚至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并没有这种紧张性,“中国人也不依靠前台、后台的严格区隔来维持神圣的形象,他们完全不在意暴露自己的日常生活,从日常起居到家庭纠纷都可以大方地向他人展现”(杜月,2022:110)。
总结来说,从符号互动论的角度来理解基层社区,“情境”和“角色”不能被化约为制度化的约束结构,关键的转换也不只是发生在“正式”与“非正式”之间。情境、角色都在相当程度上依赖行动者的定义与协商,既是社会互动过程发生的展现,也是揭示行动者的多层意义图景与角色认知的关键环节。由此,经验分析的任务便是进入具体的社会互动过程,勾画其多层次的意义、角色、伦理规范及其动态关联机制。但是,如果缺乏实质内容来描绘多重角色图景及其实质关联,则“多重”的行动者形象在具体经验研究中仍然只是一种形式化的概括。若要进入多重角色的实质性分析,互动情境背后的实质文化含义就需要进入分析视野。
戈夫曼已经看到中国人的人格特点与美国图景之间的差异。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为中国人的社会互动提供了强烈的规范性来源,与美国社会中孤独的个体凭借符号互动来建构道德基础,稳定人际关系不一样。中国文化所期待的理想政治人格并不是对人格中不一样的角色面向进行隔离并挣扎于圣俗之间,而在于能够同时承担起来自外部的多重道德要求,并始终能够保持人格的整全性与稳定性。许烺光(2017)指出,与美国人强调自我依赖的个人中心相比,中国人是情境中心的,以一种持久的联结把个人连结在家庭和宗族之中,个人始终受到相互依赖之人际网络的制约,形成“内/外”二分的区分内部与外部世界的方式,因为情境不同而持有多重道德准则,却不可能会引起内心冲突。这也呼应着潘光旦阐释中国社会关系时对“伦”的强调,伦在社会生活上一指类别,二指关系,关系的产生乃是在类别的认识之后(潘光旦,2000:181)。可以说,情境中心的传统中国人根据彼此的关系类型来灵活定义互动“情境”,进而确定行动准则和决定扮演什么角色。人对“情境”的自然理解中始终包含道德属性,其关键并不在于个体的本能界定和社会界定之间的张力,而在于关系类别的明确。
情境的定义与转化中包含着行动者自我与主体性生成的路径,因此行动者既被社会塑造,亦生产社会秩序。潘光旦(2000:259-260)认为认识社会要从点、线、面、体逐次推进:点是指每一个人,线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面是指衬托社会关系的种种事物之集体,体则是面的累积。因此,社会学研究把握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具体的、很不相同的每个个体。“明伦”之要紧,正在于它既编织社会关系,又赋予点以反躬自修的主体性。周飞舟(2018)进一步将人的能动性落实于行动伦理,行动伦理不仅是指行动者成为儒家伦理信条的负载与指示,更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双方对于伦理的觉察、认识与贯通过程,这也是行动伦理之“实践性”的关键。如此,社会互动就不单单是调用符号塑造个体形象的过程,也是恒定实质道德秩序的再生产。行动伦理这一概念从本土化角度推进了对中国人社会关系的认识,近期的经验研究更侧重将行动伦理具体化为儒家伦理,但少有经验研究讨论行动伦理中承袭自市场化改革或革命传统的伦理要素以及不同要素之间的结合关系。
将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互动定位于家国之间,就能够正常的看到其不同于一般社会互动的特殊之处。认识作为治理实践基质的社会互动,“多重身份”是关键的切入点。在转型中国,身份不仅标识着行动者的社会位置,而且涉及权利、义务等社会制度安排。身份既是社会体制的筋骨,也构成人们行动的主观意义理据。“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有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性理由”(张静,2005:4)。身份在事实上的重要性使得研究者认为不能简单把中国社会仅仅定位于前契约阶段的身份社会。
一方面,身份向上与政治社会制度相联系,与公民权、财产权、福利权的分配相关。折晓叶(1997)的研究揭示,村庄共有产权和福利分配都依赖村民在多个范围和层次上的身份系统展开。王庆明(2019)提出了“身份产权”的概念,指出集体企业改制对产权的界定高度依赖职工和企业在单位生产体制中的具置。不一样的身份制度中都包含着强烈的分类化与等级化目标。另一方面,身份向下则与“心态”相联系,直接为行动者提供伦理规范、主观意义与感情体验。此时,身份通过定义关系构成人际互动的脚本。周雪光(2024:140)指出,儒家式社会关系建基于血缘、婚姻、宗族等身份,“差序格局建立在稳定的身份基础上,不断地强化或再生产出同一关系结构”,故而区别于工具性社会网络。
综上,社区工作者的多重身份正是其构成链接国家治理制度与居民日常生活的关键。一方面,社区工作者直接承载着国家政治制度,直接参与构建社区治理制度、生态与网络;另一方面,他们也是社区成员,与他人进行日常人际交往是其重要面向,社区成员身份不只是权利身份,也体现为行动者在情感道德上的社区感知,指示着与他人的伦理关系。总而言之,基于多重身份形成的社区互动是社区政治运作的基础,是私人与公共、制度与民情、政治与生活发生结合转换的基础。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施展有关平衡、衔接与转换的实践技艺,进而生产与维持社区秩序。
本文基于2019—2024年对上海市近50个居民区的调查资料完成,所涉及的社区工作者出生于20世纪60至90年代。绝大多数70年代以后出生的访谈对象都接受过大学或大专教育。本文未对区域加以匿名化,是因为社区研究应该观照区域与历史的特殊性,才有利于呈现特定区域治理经验背后的理论性质。
第一,上海具有较深的单位制基础,又因为开埠历史而较早形成了比较强的市民性格,这构成了塑造社区互动的“社区底蕴”。费孝通先生晚年曾谈到他对变动中市民性格的理解:“不同文化习俗的移民及其后裔在共同相处中逐渐演化出一套共同的规则,乡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因为市场和工业经济的影响而被弱化和改造了,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遵守规则、服从权威的意识……他们对个人自主性、独立性,对人际关系的合理性、选择性乃至实用性的要求都得到强化”(费孝通,2009:293)。这一论断也是费孝通先生晚年对“心态”“细微的人际关系”的重视在城市社区层面中的应用。第二,当前大部分城市社区是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既无法像地域社会一样直接调用宗族网络,更难以依托乡村集体资产建立事业共同体(折晓叶,1997)。2000年以来,上海非流动人口平均家户人数已不足3人。2024年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人群占比达到37.6%。“一老”和“一小”日益成为核心家庭所面临的挑战,因此城市社区的本质面向是公共服务的载体。第三,近十几年来,上海通过日益精细的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居民区层次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社区工作者业已高度整合进基层治理的正式制度之中。自2015年以来,上海已建立起社区工作者薪酬制度,全市统一实行“三岗十八级”制度,对就业年龄段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事业待遇,对连续任满两届表现优秀者经规定程序使用事业编制。本文所讨论的社区工作样态也是这一制度化进程的结果。
质言之,上海的城市社区治理经验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之中,新城市社区往往缺乏社会性,但又亟需社会性来支撑人的生活,高度建制化的社区治理制度与具有高度现代化特征的生活形态直接相遇,亦典型地呈现为“国”与“家”的直接相遇。
城市社区是一个包容了社区工作者、能人、社区组织成员、居民等诸多积极行动者的关系网络。这一制度化网络结构的现实效果是占据枢纽位置的社区工作者兼具行政管理、政党组织和人际关系意义上的三重身份类型,制度设置构成了他们可以衔接基层官员、党员、居民等不同群体的前提。社区网络不只是平面式网络,还含有等级性,但多重身份中也内生着对等级制的限制。原因有三:第一,社区工作者拥有执行指令和分配资源的权力,居民不掌握行政权力,但政党身份和人际身份又提供了破除等级性的动力。第二,就政治和道德责任来说,党员应该在社区中发挥模范作用,因此党员身份所承担的道德要求实则高于群众;但党员恰恰又必须依据一种内在的普遍平等意识来行动,这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群关系在社区层次的体现。第三,社区行动者在人际层面的关系特征,如年龄相仿、交往历史等也可能去除行政等级性的影响。
如果仅从形态学来看,上述治理网络的扩展是通过无数二元关系衔接而成的。但本文要强调的是,治理网络中任何一个特定关系环节的建立、强化与延伸都是行动者经由社会互动不断生成与强化关系的动态过程。社区网络的构建依赖的是行动者对于多重身份的灵活调用、转换与结合,其意涵超出了对二元关系链接的强弱、远近或亲疏程度的简单判定。
在社区互动中,行政、政党和人际三重身份不构成“表/里”“正式/非正式”的关系。这是因为多重身份交叠于行动者之上,制度化的政治身份和日常的人际身份始终是同时起作用的。费孝通(1996:25)曾提出“多维的一刻”,指土人在讲述过去之事时,过去、现在与未来融合成了“多维的一刻”。如借用这一说法,在社区中,实际互动发生的那一刻也是“多维的一刻”。社区互动发生时不仅包含了行动者之间累积的交往史,也是多重身份被调用的时刻,互动总是同时具有晚辈与长辈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邻里间甚至朋友间互动等多重特点。富有经验的居民区干部洞悉了社区互动的特点,认识到要融入社区就需要依赖尊老爱幼、邻里情谊等常情常识。平时“兜小区嘴甜一点,总要叫阿姨。她们都知道我是书记”(居民区党总支书记D201912)。“兜小区”不仅是社区工作者与社区空间、环境、自然建立感通的过程,也是其在社区中建立关系的第一步,构成未来更深入“工作效果”的潜在基础。
社区工作者把互动关系作为工作基础和办特殊事的动员基础。“你平时不帮老百姓做事,文明创建的时候,你凭什么要人家来配合你?”(居民区党总支书记L201908)不仅如此,居民也使用同样逻辑来定位自身与社区工作者的关系,即基于交往程度来决定对行政指令或社区参与的接受程度。D书记举了一个移风易俗的例子,说明居民会把服从治理要求当作对社区干部或居委会的回馈,但这也成为自觉公共意识的基础。
我们是一个老小区,到“五七”老年人必须做仪式,例如要烧衣服。柏油马路现在是不能高温烧了。我们也在倡导,引导社区居民到殡仪馆那边去。前几天一个居民就好,他提前来通知他们下个月要搞一个入葬仪式,他说“这个小区弄得很好,我也不忍心也不好意思破坏路面。你们有什么相应措施吗?”他主动问上来了,其实我们是有对应措施的……他主动来跟我们讲,我们就感到社区管理也是有一点收获的,居民也在一起转变。从小小的举动,我们就觉得这些年没白做。(居民区党总支书记D201912)
时间是经营社区的关键。交往历史越久情感越深,互动双方就越有可能是在多重身份系统中接受对方。因此,对于并不总是追求晋升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来说,社区关系的深度更重要。“很多书记都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小区,干个三年五年小区我已经盘活了,志愿者啊居民啊,大家都已经热火朝天了,不会怎么给你搞事情”(居民区党总支书记Y202111)。甚至在治理要求向下灌输受到的断裂时刻,长期交往积累的情感基础也有一定的可能填补进去,达成消弭阻碍、驱动治理链条的效果。当然,这往往也会对情感基础构成消耗。
共时的多重身份是一个前反思状态,行政、政党、人际三重身份的复合构成了一个潜在结构,支撑着日常互动。但是行动者也可能更进一步,有意识、有策略地调用不同身份来主动定义治理情境。身份的灵活转化和对情境的主动定义意味着行动者认识到了自身的能动性,承认自身的责任、尊严和感情。
社区工作者自己也会把“打感情牌”当作策略来表述,但讲述者自己都会忽视这一表述方式可能掩盖了其体验的深层情感依据。有位受访者谈到,面对群众这一极端情境时,格外需要调动感情。这不只是指“打感情牌”更有用,也包含着对自己感情状态的体贴。如果不激发自己对居民处境的共情,面对密集的群众压力,他自己也会感到巨大的自我异化。这当中所体现的是由“体己”之感情所生发的对于政治对立的超越。“你把他(居民)当成对立面之后你自己都控制不住……首先从自己的心态上就难摆正,你和一个完全没感情的人交朋友谈恋爱你谈不下去,自己内心过不了这个关”(基层干部S202310)。
T书记则认为,与居民明确人际关系上的身份位置,既是为了尽量构建平等化的干群关系,也还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尊严。如果新社工只是把自己作为有求必应的微信“客服”,就难以应对巨大的网络回应压力,再勤奋也难以建立自尊。“有一个很挑剔的居民天天在微信群@我们新社工解答问题,她不知道怎么办就问我。居民喊她(社工)XWY。我说你就喊他QDL老前辈,问题给他解答好,他以后不会再找你麻烦了。你喊他老前辈,居民群里都看到他,让他难为情……我说你们(居民)换位思考一下,你们家里人在这里工作,你们会这样吗?人都有尊严的对吧?一定要跟居民建立这样的关系,我没有必要给你点头哈腰,我有我自己的尊严”(居民区党总支书记T202404)。
“体己”不等于自私,先有了“体己”的基础,才可能更好地“体贴”居民,才可能通过用情用责不断超越二分对立。在社区工作专业化的进程之中,实践者自己就可能生发出这一自觉。有的社区工作者会有意识地“不把工作带回家”,在个人生活中展现出与工作不同的风格,也带有“体己”的意味。
D书记叙述了一个开物业协调会的例子。此次会议的主题虽然是物业管理,但实际论述是围绕党员身份展开的。党员身份不是直接起作用的,而是通过党员身份在社区中激活与调用专业身份,最后落脚在业委会成员的履职上。这一次会议讨论离真正解决社区问题尚有相当距离,但它说明了社区中党员身份如何促进居民产生积极的行动意识。“物业公司还没有到,五个业委会成员到了,我一看都是党员,我就先说会议的题外话。我说今天各位老老党员都到了,我们作为一个党小组的会议,见缝插针,进行一下批评与自我批评,我就带头。其实我也要及时带出希望每个党员不要有‘他们(物业公司)要做什么,我们要做什么’(的观念),党员有力的出力,有特长的出特长”(居民区党总支书记D202004)。
从静态结构上说,社区工作者构成了上级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枢纽,社区能人则构成了社区工作者与居民之间的枢纽,“社区工作者—能人”这个关系环节又构成经营城市社区生活的枢纽环节。社区能人在身份上只是居民,但又深度参与分担社区事务,这一关键环节恰恰最缺乏制度保障。既有研究都提到,社区干部通常用“感情”和“面子”等人际的工具化策略来维系骨干队伍。但在本文看来,强调“感情”和“面子”正说明双方其实都是要刻意避免干群关系因为完全工具化的利用而被掏空,彻底失去维系可能。
此处尝试以D书记组织楼组长的典型表述来重新阐释情感化与工具化的关系,其中有三层含义。第一,的确要靠平时累积的私人感情去推动治理事务;第二,对于社区事务的集体投入丰富并超越了私谊,政治制度的贯彻依附在信任和情谊组成的感情纽带上,但情谊也可以在社区共同事业的经营中不断强化;第三,自上而下的治理事务越繁密,居民区书记与骨干的亲密关系就越重要。
一个楼组长要负责50~60户人家。我们给楼组长的费用就是一个月50块钱,全年也就是600块钱……基本上他是义务给我们社区在做。像今年的垃圾分类就是要上门跑,要宣传到位,每家每户发垃圾袋、垃圾桶和宣传单,一次又一次地跑。社区医生签约,健康条线下来的,又要我们上门发放……全是靠我们的情感,平时(我们对)这些人关心关照比较多的,互相之间情感交流,就是靠人情关系在做。我们党总支如何去联系党员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平时要关心,要主动让他们都觉得大家不是为了做事而做事,我们大家一起做也是蛮有意义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D201912)
Z书记号召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的讲述,亦透露出组织对个人、同辈之间、社区干部对居民的多重意味。对于有机会“出来说话”的城市老年志愿者,老年人的社区参与实则具有三层意义:是来自国家的关怀,是温暖的社区养老活动,也是有意义的集体事业。“我们想到你们了,说明你在我们心里有这么一块。你为他人服务同时你是最大的受益者,你出来说话了,你在家里跟谁说?……我很规范要求的。出来看他们穿的志愿者衣服,我说你不要弄得很脏的,这是我们的门面,是我们社区的门面”(居民区党总支书记Z202210)。
互惠关系的意义不止存在于能人圈层内部,还推动了城市社区公共性的生产链条。个体参与社区服务的公共意识经过了书记与居民之间的多重关系的中介与强化。可以说,社区里的个体并非将自己视为抽象社区的一员,而是在“个人—公共”这一表层意识之下存在着的“个人—可信任他人”这一中介结构之中。L书记和宠物医生的关系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我们这儿还有个小朋友,他爸爸是动物医院的著名医生。他说这个猫批量结扎,过一段时间还会缓慢增长的。猫还要流动的,这就头大了。我就问他,最近流浪猫又有点抬头,大概10只左右需要做结扎。他说没问题,书记你一句话。星期六星期天我搞个团建,我一车人几个医生一起过来,一天给你搞定。你看我激动吧?又不要钱,这叫整合资源。为什么?他无非是感激我给他小朋友的全日制暑托班。(居民区党总支书记L 201908)
L书记对宠物医生的施惠在于提供社区服务,而宠物医生的回馈也是社区服务,它虽然经过书记的中介,但也不能仅理解为医生对书记个人的回报。互惠所生成的实际效果提升了社区总体的公共品供给。对这个互惠的结构,书记在外化意识的层面表述为“整合资源”,但也认识到核心是双方共享“养小”的责任感。
需要强调的是,社区干部和骨干之间的互惠关系有时也会让社区干部在推动行政指令时背上“感情债”,这反而成为工作的掣肘,而社区干部还必须不断赢得居民的“心”。也就是说,政治与人情的结合也有造成“派系化”负面效果的风险。社区干部必须实现对派系的超越,而不是被其裹挟。
魏昂德(Andrew Walder)曾经将单位内基层政党领导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关系概括为“有原则的任人唯亲制”,“它具有垂直的上下间的施恩回报关系的结构性特点,但是这种关系的内容却是非个人化的、受政治信仰所左右的”(华尔德,1996:148)。但这一概念不足以刻画本文所讨论的现象。本文尝试将城市社区工作者与居民的关系概念化为制度化互惠关系。通过政党、行政与人际身份的深度结合,社区工作者、居民、社区能人之间的关系总是同时担负着公共责任与私人情谊的双重意义,就像两股编织在一起而变得更强韧的绳索。当多重身份相结合,公与私不是被区分,而是发生了整合,政治权力此时就更有可能进入日常生活。这一互惠关系的维系既服从于行政制度提供的“目标”与“效率”,也依赖政治意义上的“意义感”与“事业感”,更依赖生活中的“情面”与“共识”。
如果从情感与工具二分的角度来衡量,社区层面的公共责任与私人情谊之间不是互斥,而是互相强化。在社区工作者到居民这一环节,如果情感与工具完全二分,政治制度就失去了深入社区生活的基础。由此也可推论:治理制度向下贯彻的诉求越强,那么治理关系嵌入社会互动与社会关系的要求也就会越强,社区工作者也就越需要具备在社会互动中恰当把握多重身份的实践能力。
但是,情理的结合、人际关系的妥协与修复毕竟很难说存在明确法则,而是视乎人际之间“将心比心”所能抵达的深度。若没办法理解、尊重与体恤对方的处境,最终就会消耗关系中的情感资源。从根本上说,社区骨干队伍无法普遍化和扩展化的原因也在这里,维系密切互动所需要的人际交往要求太高太特殊,不可能扩大到普通居民这个范围。这里存在一个悖论,社区互动中既内生着对于情理的需求,但是情理又反过来限制了这一治理逻辑的普遍化。
制度化互惠是对社区关系的特征概括,但互惠关系之下还存在实质的伦理含义。既有研究认同,“家”是社区建设的关键资源,“家园”“社区是我家”也是经验中极常见的表述。但既有研究很少讨论的是,社区恰恰并不是现成的“家”,“拟家化”的重点是从“家”向“非家”跨越的过程。在本文看来,社区既是核心家庭的聚合,也是国家制度观照的对象,其伦理共识的生成不是对既存家伦理的直接复制与挪用,而是从“小家”到“大国”的动态联通过程,也即社区工作者借由社会互动来显现与促生社区伦理的动态过程。多重身份对社区工作者的伦理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行政身份的要求是推进科层指令,党员身份对应着群众路线的要求,人际身份则要求遵循社区情理。社区工作者需要在治理实践中整合多重行动伦理。本文接下来按照社区日常事件而非极端事件的类型来讨论作为互动过程的伦理工作如何勾连“家”与“国”。第一类涉及养老等公共服务的供给,关注社区工作者如何构成照管型国家伦理的人格化担当;第二类涉及社区议事协商,讨论社区工作者如何通过引导提升社区道德责任状态;第三类则涉及集体争议事件的处置,讨论如何把抽象法理落实为生活伦理。
入户走访是指社区工作者要访问居民建立情感关系的制度化工作要求。但在城市社区之中,由于社区规模、民情变化以及繁密的制度任务要求,入户走访并不容易做到。“社区工作最基本是要入户,要与居民打成一片,要有时间经常了解居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但是我们几个人都下去了,开会怎么办?其他条线工作怎么办?我来看居民五分钟,要闲闲家常吧,其实入户是一个情感沟通、一个桥梁”(居民区党总支书记D202004)。因此,城市社区会把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和等少数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入户对象。虽然入户事实上涉及的人群较少,但它体现的运作逻辑最重要,即将国家与居民之间的抽象政治关系转化为人格化关系,将治理任务转化成为干群之间的情感关系和道德责任,从而在干群之间建立政治与人情的双重结构。社区工作者有改善、增进居民家内生活福利的义务,故此才要越过人家的“家门”去把握被照顾者的实质福利状态。这也体现了韦伯所说的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是“供养群众的社会伦理”,而不是自然法意义下的个人主义式社会伦理(韦伯,2010:208)。
对于少数陷入危机或崩溃的家庭来说,居委会甚至就必须成为“托底”的家,社区工作者亦需要以“拟家化”的状态进入他人家庭。以养老为例,当养老服务或家庭养老缺位时,居民区事实上需起到养老枢纽的作用(林闽钢,2025)。可以说,城市现代化中分家独立的生活情境并非消减而是提高了社区工作者的照管责任。社区对于小区独居老人负有的紧急照顾责任是社区干部和居民两方面都认同的。在一个案例中,当居委会采取了“警察破门”之非常手段为卧床老太太提供照管服务时,平时“对敲门阿姨强势凶悍”、注重捍卫自己私域边界的老人也只是默认了这一手段,也即默认了紧急状态下的居委会权责。独居老人有时宁可接受居委会的照顾也不愿意对子女提要求,而子女也同样依赖居委会,使居委会事实上在日常照顾中承担了“拟家”的功能。居民区书记X讲述了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有一位七十几岁的独居老太太,儿子在日本,当老太太查出癌症以后,最终是居委会陪她去做了手术。“开刀手术之前,我问她要儿子的电话。她死活不愿意,她说我没问题的,你不要去找我儿子让他知道,有啥事我都自己一个人扛。我说我也承诺,我要你这个电话,不是说要骚扰你儿子,万一开刀遇到意外总要通知你儿子。她没有很好的方法,才把手机号给我。我跟她儿子联系了,把他母亲的情况给他说了。他反正就希望我们居委会能够照顾她”(居民区党总支书记X202309)。
大部分社区工作者还是认为养老责任主体首先是子女,子女无法承担之时,居委会“没办法”才接手,社区工作者对于过高的照顾任务难免产生“怨气”。特别是居民对于居民区干部照管责任的过度要求和工具化期待也会对后者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一位社区工作者略带落寞之情地总结道,“我们要提供子女式、保姆型服务,但是老人并不总是会把我们当子女来体贴”(居民区党总支书记M202405)。在一次访谈中,我们见证了一个居委会的“日常”:一位高龄独居老人摔倒在外面,只好由居委会联系社区民警带回来送回家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只有社区工作者出面协调,其言语情态间流露出“不忍心”,但也充满了无可奈何。“老太摔跤了(送)进门,他儿子照样该干嘛干嘛,一个儿子有点傻的,还有一个儿子也不管她。这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她明天又出来了,少说七八次有了。哎呦!真是没办法!”(居民区党总支书记R202111)
社区工作者对于需特别照管的居民的关注虽然是出于国家治理的要求,但其在生活中的实现还以社会互动的构建为基础。社区工作者和独居老人的关系中包含着双重性。第一,社区干部要作为国家基层代理人实现托底照顾任务,如居民区“托底”失败,他们既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会面临道德风险;第二,照管职责又是通过社区工作者的拟家身份来完成的,后者所比拟的并不总是“父母”身份,而是视乎其与居民的人际关系而定,可以是父母、子女、同辈中的任何一种类型。这类案例也透露出当前城市家庭结构变化背后的一条重要隐线。如果只从子女一端来看,城市家庭的代际关系似乎趋于更独立,居住安排也更倾向于分家;但这一分离与独立却是以国家和社区工作者在其中的强势支撑作用为前提的,而社工的作用方式又在极大程度上沿用了传统的家庭逻辑。可以说社区工作者部分地扮演了独居老人所渴望的“孝子”,在社区层面维系着孝道伦理。
总之,社区工作者承担国家照管责任的人格化方式对其感通、共情他人处境的能力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也就是对社区干部提出了修身的道德要求。
修身是对关键个体的要求。但是生成社区伦理更关键的部分还在于社区工作者能够积极塑造整体的社区风气,通过增进居民之间的社会互动来“引导”与“转化”他人。因此,社区工作者尤其是社区干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实践着“教化权力”(李放春,2010;费孝通,2016)。社区干部常常提到的“磨工作”就是这一逻辑的集中体现。“磨”的字面意思是与居民进行反复沟通并加以劝导。但深层问题是,为什么就同一件事反复“磨”最终就能达成目标呢?原因未必在于“磨”能够确定新的形式化规则或利益分配方案,而是持续互动能形成理解、认可和妥协的情理基础。“磨”的过程本身就具有传递信息和生成道德自觉的双重含义。第一,诸多治理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磨”因此是不断阐释和解释官方意图与政策的过程;第二,更重要的是,“磨”也具有生成道德意识的特殊功能。
经过“磨”而生成的情理状态包含了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干群双方“互相体谅”和“互相给面子”,这也是多个既有研究谈到的。第二层则是鲜少被讨论的,社区情理的生成与作用过程不是对现成信念的调用,而是通过社区干部作为“中间人”促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互动、进而启发居民自觉使道德信念显现的过程,这是比“动员”更深的社会意义。例如,G书记讲到小区修剪绿化的例子。高楼层居民以影响观感为由反对修剪树木,觉得自身花了买高楼层的钱就是买了看景观的“权利”,于是社区干部“就请他到楼下居民家里去看,去看人家屋子里的采光状态,看了嘛将心比心”(居民区党总支书记G202308)。在此案例中,居民区干部实际上扮演着促进沟通交流和启发道德意识的角色,成为贯通各方群众感受的枢纽;他们通过促进“磨合”,引起不一样居民的道德反省,形成居民区整体尺度上的共识。居民区干部基于“公”的责任推动其他居民行动,但“将心比心”是启发道德自觉的实质基础。楼宇底层采光的问题可能没办法完全解决,但是人类能通过道德意识的萌发获得看待生活处境的新眼光。
“磨”生成的情理状态第三层是制度化议事程序,反复互动也赋予制度化政治以实质意义。社区干部构成推动不同群体意见磨合的载体,弥合差异或分歧。
我们还开了比较有特色的利益协调会,把有车的和没车的摆在一起,固定车位的和临时车位的摆在一起,把他们摆在一起直接交流。最后我们通过民主协商,让党员先开会、先知道、先了解、先掌握,然后开居民代表大会,开利益协调会,开民主协商会……这个会上也有他,那个会上也有他……最后在业主代表大会你说怎么能不过呢?这种方法其实还是有技巧在里面,你要不厌其烦。我们居民区工作很多,两个石磨在磨,当然把我们自己也磨没了,我前面讲了我做心脏造影了对吧?(居民区党总支书记L201908)
总之,“磨”的工作方式之成立,意味着持续反复的互动是社区工作的关键,在机制上仍是体现着行政、政党和人际身份的结合与转换,而非身份的隔离。“磨”是人际和政党身份同时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使情感和政治结合的过程。如果是完全的公共身份,双方其实没有“磨”的余地,只有是不是满足标准的判断;如果是完全的私人身份,双方亦无“磨”的必要,早已在情面中获得潜在承诺。“磨”,才能在人际互动中灌注政治意义,把情理转化成社区政治事实。质言之,对情理的运用不是辅助性的动员技术,其运作与产生就是社区政治本身。
社区治理也出现了持续的法理化进程,既指有法可依、物权确定、绩效考核等改革进程,也指程序化、规则化和权利化意识的普遍扩展。在社区层面,既体现为公共事务处置的普遍公开化、规范化、程序化与专业化,也体现为个体权利意识的增长,这也是社区公共伦理的重要来源。在法理化的推动之下,我们所访谈的社区工作者普遍谈到“程序一定要做足了”,否则“现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居民会不服气不认可,亦会给工作留下隐患。
在中国漫长的司法实践历史之中,法律在基层社会中向来体现为“情理”(滋贺秀三,1998)。竹园小区清理架空层的过程就是一例。20世纪90年代竹园小区交付之后,有居民把楼底公共空间筑墙分割成555间单体面积达到20多平方米的房间,用于储物、出租或自住,为其他居民所不满。考虑到由此引起的积怨已久和治安隐患,街道办事处推动了集中整治。居民自住是其中最为棘手的类型,因为居住者多是家庭经济条件差、楼上空间不够住而被迫移居出来的老人,受制于租房费用和照护需求,老人也难以搬走。考虑到“生存伦理”,“这种时候也不能把人家老人强行赶出去,那老百姓会怎么看,还是要讲人情”(居民区党总支书记G202308)。讲“人情”,即对他人家庭利益情感实况的体恤。
因此,清理架空层的工作包含了“普法”和“讲情”两个互相补充的层面。一种原因是普法,社区工作者通过“开大会”不断向居民宣传侵占架空层事实上是不合法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个别化动员工作,但是个别化动员工作的关键也不只是讲解法条,而是特别强调有能力的子女于情于理都应当赡养老人和妥善安置老人住房,社区工作者也会运用各类社保政策来救济极困难家庭,例如对接养老机构。普法是形成抽象同意的过程,人们都承认“私人不能侵占公共架空层”这一形式化的普遍意见,并且这一过程也格外受到老百姓均平化诉求的推动,因此真正侵占架空层的只是少数人。但是,把抽象权利转变成为家庭生活的新安排,还是要求社区工作者能够尊重每一个特殊家庭的“生存伦理”,进入他人家庭协调家庭关系和提供政策救济。人们在观念上莫不认同“孝”,对子女而言,社区工作者进入家庭既构成把“孝”从观念变为现实的外部压力,也构成帮助其落实“孝”的现实资源。这也说明,“家”之情感伦理既构成了政治权力进入生活的策略路径,也提供了政治权力进入生活的正当性。
可以说,寻求“形式合理性”的抽象普遍“法理”仍一定要通过具体动员与安置过程才能转化为“实质合理性”,真正落到人的生活层面。进而言之,此案例也暗示出当下社区生活中更大的潜流。生活中人们对“理”的认识已日益多重化,行政目标是“事理”,所有权是“法理”,生存更是“情理”,各种理之间有几率存在极大张力,居民各执一“抽象”之理产生冲突,最后都会要求社区工作者通过社会互动整合政治、社会、法律等多重伦理。
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而非“家庭本位”。他说即使在传统社会中人也并不是只在家族中过活,伦理恰恰是要求要到“社会”上,去和家外的人交往。“随着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漱溟,2011:78-79)。梁漱溟此论并不只是在张扬传统伦理,而是指出了传统伦理之特别意义,亦在于能在家外生发普遍伦理状态,在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生成伦理关系,指导人们在家外的行动。在儒家社会理论中占据核心位置的“推”,亦是指人发生互动与关系的动态过程(周飞舟,2024)。但是在当今转型时代,在家内尚且难以做到“互以对方为重”(梁漱溟,2011:87),又如何预期基于家的道德意识可以自然成为社区的道德基础?正因为城市社区“拟家不是家”,在社区层次,怎么样产生超越血缘、家族、家庭的公共伦理规范才构成问题。
社区工作者的治理实践正是指在“国”与“家”直接相遇的情形下,越出核心家庭、衔接国家政治伦理、生成社会伦理共识的动态过程。但是,他们有效作用的方式不是宣讲、复制或挪用既成的伦理教条,而是基于社会互动来执行国家的照管责任、教化角色和仲裁功能,既关联起“家”与“国”,也强化了国家权力。因为伦理状态只在互动和行动中才能生成,所以社区工作者的治理实践所撑开的不只是网络意义上的社会空间,更是伦理空间。社区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基础就是伦理共同体。就此而言,社区工作者的治理实践越透彻,其伦理主体性就越强,对社区伦理的再造作用也就越强。
本文从社会互动视角出发,把社区视为经由互动生成关系的实践过程,把社区工作者的互动实践视为这一生成过程中不唯一但极为关键的力量。社区工作者的有效治理实践在两个层面上起到链接家与国的枢纽作用:一是生成与延展社区关系网络,二是生成与充实社区伦理。因此,社区工作者的治理实践不只是对复杂精细制度的完全执行,还是一种实践技艺的展开,这构成使形式获得实质、伦理获得践行、网络获得活力的关键。社区工作者的这一特点正是其构成社区秩序的关键却又无法被彻度化的最终的原因。此处就此再做几点延伸讨论。
“中间领域”在中国社会空间的讨论中有悠久的历史(黄宗智,2019),但这一类认识始终建立结构二元论之上,未必直接导向建设性的实践方案。“中间领域”之生成既不能被视为制度建设的自然结果,也不能被简化为某种社会的自发性。因此,本文主张从“中间领域”转向“中间群体”。社区工作者可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政治社会“中间群体”。这类人群在中国的社会系统中格外重要,事实上能够“在国家,地域性社会,家庭,以及个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社会性的连接(桑高仁,2012:14)。
“中间群体”面向生活的有效实践及其产生的整合性效果实际上就是对人提出了实践要求。考虑到生活世界自身的主体性,基层治理活动的内卷化发展、治理和生活的高度对接有时也会造成负面后果。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赋权、行政与自治的双向强化,在基层社会中实际做到群众路线的落实,其条件和过程都要很具体而细致。从社区治理制度化进程来说,国家、单位、政党都在成为日益强化的制度性力量,而核心化的城市家庭则越来越有封闭化与孤立化的风险,亦有向社区寻求“养老”“养小”支持的迫切需求,但城市社区已经非常困难像乡村社区那样直接利用熟人、亲属、宗族等传统的社会组织基础。因此,城市社区格外需要具有跨越甚至打破边界之能力的社区干部来撑开家与国之间的空间。因此,理解社区工作者的关键并不是其在国家、社会、政府、政党、体制等范畴中的归属,而是关注他们在不同范畴间推动有效沟通与理解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根本来源便是社区工作者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恰切把握与平衡多重身份的主体性,从而激活与更新社会关系,开拓社会性空间与基础,也使得社区能够真正有效地填充到家国之间。
但是这并不代表就应该依靠社区工作者的灵活实践能力来解决全部社区问题。当社区中出现了多方面的张力和竞争性要求时,社区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伦理也可能裂解,社区政治就有倒向形式性空转、完全的压制性甚或投机腐败的风险。这就格外要求各层次支撑性的制度设计通过与民情的积极互动为基层社区工作者的成长提供更好的土壤,避免造成多重身份之间的挤压与裂解。
学者普遍同意“关系”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运转的深层土壤。关系与国家、家庭共同构成了理解中国社会的元制度,但是又区别于国家与家庭这两个范畴,关系渗透在两者之间的广泛地带,亦塑造着经济主体的思维方法和运作机制(杨典、向静林,2022)。关系网络也构成历史和当代中国社会空间的组织化基础(纪莺莺,2022)。本文则尝试将这一思路拓展到社区层次之上,一方面证实了关系网络能不断突破组织与正式制度边界的特点,构成社区政治的运转基础;另一方面也推进了对于中国基层治理中关系网络实质的认识,指出在每日生活实践之中社会网络的力量并不在于其形态学特征,而在于它包含的身份机制与伦理动力。在具体的社会互动中,行动者根据变换的情境调用不同的身份依据,以建立成功的社会关系链接。基层社区工作者的主体性就体现为在与居民的互动中激活、整合不同身份系统伦理意义的能力。这也代表着行动者需要逐渐生成一种能够充分体察与感受他人的丰富人格状态,这恰恰不能被完全工具化为制度客体。
事实上,近年也有大量研究观察到了社区治理网络中的行政或政党要素,看到了社区空间中体制性力量逐步增强的趋势(盛智明,2019)。在社区网络视角下,国家或政党行动者被视为社会网络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或者国家利用互联网增强自身力量,或者迈向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说的双向赋权(Mann,1993)。在中国语境中,要真正回应这种对立认识,有必要深入网络结构下层,仔细辨析行动者的真实的生活状态。
总之,正是社区中每日发生的关系互动使得“社区”既不是国家政治的边缘地带,也不单单是家庭的补充,而是构成了中国式社会本体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说,社区既不能作为国家的对立面或依附来理解,也不能简化为非正式关系网络,但是其内在主体性也不是天然给定的,而是来源于其中各类行动者对于多重身份与伦理要求的恰切把握。
中国的基层治理不仅依靠制度架构和资源,还有赖于行动者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实践去再造、传递与激活文化伦理。纪保宁(Pauline Keating)、周锡瑞(Joseph Esherick)和裴宜理(Elizabeth Perry)的研究都揭示(Keating,1994;Esherick,1994;裴宜理,2014),中国在基层社会的成功依赖基层干部对乡村状况的灵活把握。本文通过对社区治理的研究深化了这一观点。本文的不少经验材料也可以证明,当下社区工作中对于“个别指导”和“号召”方法(应星,2023)的使用是群众路线在当下治理场域的要求,文中部分社区干部也会意识到其实践构成了社区治理中群众路线的落实。就此而言,既有经验研究侧重讨论社区治理对于传统伦理的运用,本文增补了革命伦理这一线索,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呈现了革命伦理与儒家伦理在当代经验中的交织以及对群众路线的支撑。
总之,多重身份所提示的不仅是社区中存在多元或者杂糅的行动伦理,还包括身份及其伦理性只有在行动者的彼此互动与实践行动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研究者既不必将社区行动者降格为僵化被动的利益至上者或权力争夺者,亦不必为显示其分析价值而将其浪漫化为精英典范。事实上,他们是在日常互动中不断定义情境、证成自我进而促成社会生成的潜在主体。如此,则可能为面向社区治理的理论视野和互动实践打开更丰富的空间。基层治理的实践者需要在不同的伦理轨道和角色认知之间寻求转换和构建共识,这也就要求人自身能够发展出丰富的人格层次去理解和包容不同社会群体,跨越与整合多重边界,平衡与融合多元伦理。治理制度进入生活,需要经由关键行动者来推动人与人之间身心在场的互动与交流。构建社区秩序的关键也在于为此一过程提供足够空间。